下班後才生產或流產勞動部:產假可從隔日起算
為利女性勞工調養恢復體力,勞動部指出,產假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若是在下班後才分娩或流產者,產假可從隔天起算,雇主不得拒絕。
勞動部111年7月25日發函說明有關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所定產假起算時間疑義。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在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讓勞工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8週,如果是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產假為4週,懷孕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產假為1週,懷孕未滿2個月者,產假則是5天。
勞動部過去曾發過相關解釋,明定產假最遲必須從生產或流產當天起算,但近日陸續有勞工反應,認為自己是在下班後才有生產或分娩事實,認為此規定變相讓產假天數變少。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經過內部討論重新發函解釋,產假最遲還是必須從分娩或流產日起算,但如果女性勞工當天是下班後才分娩或流產,可以主張從分娩或流產日的隔天開始計算產假,雇主不得拒絕。
【2022/07/28 外勞通訊社】
雇主給付薪資 不得違反全額給付原則
暑假適逢打工的旺季,勞動局提醒,打工族大多以時薪制為主,依照現行的基本工資,時薪不得低於每小時新台幣168元,以日計薪的勞工,日薪應該不得低於每小時168元乘以單日工作時數,雇主支付薪資時應特別留意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須遵守定期、全額給付的原則。
許多雇主都誤認為以時計薪的工讀生不用給加班費,勞動局強調,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如果工作超過8小時,就屬於加班,雇主仍須以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計算加班費。如果雇主沒有依法給付加班費,恐會被處以2萬到100萬以下的罰鍰。
勞動局舉例,勞工如一天工作10小時,約定工資每小時170元,則當天的薪資計算方式應為(170元×8小時)+(170元× 4/3 × 2小時),共計1,814元,如果一天工作12小時,則當天的薪資計算方式應為(170元× 8小時)+(170元× 4/3 × 2小時)+(170元× 5/3 × 2小時),共計2,380元。
勞動局再次提醒,依照勞基法第21條規定,雇主給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同法第22條及第23條也明定,工資須一次全額給付給勞工且應定期給付,一旦違反上述規定,將依第79條處最高100萬元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因此雇主應注意薪水有沒有按時付,有沒有一次付清,最重要的是有沒有符合基本工資。
【2022/07/28 外勞通訊社】
違反職安法裁罰原則修正 7/27生效
勞動部111年7月27日修正發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即日生效。勞動部職安署組長許莉瑩表示,為強化監督檢查效能,促使業者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安衛管理責任,針對一定規模事業單位、違反法令情節及重複違反情形等提高罰鍰額度,以提升嚇阻力。
許莉瑩說明,為達勤查重罰效果,將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三類,甲類為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超過一億元者,以及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超過300人者。乙類則是未達甲類規模但符合營造工程金額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者,或非屬營造之行業勞工人數6人以上300人以下之其他行業。至於丙類則是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二款之規定者(係為微型企業或5人以下企業)。
許莉瑩進一步指出,這次要點修正針對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設施設備、採取安全衛生措施重點條文、重複違反法令情節及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提高罰鍰額度及重複違反之累計裁罰額度。
許莉瑩指出,修正重點還包括,考量雇主有保護勞工身心健康的法定義務,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明定雇主應提供員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如像是超商暴力攻擊、職場霸凌,雇主都必須有預防作為、教育訓練等,針對雇主本身就是不法侵害案件的行為人,經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加重其罰鍰金額,如為甲類第1次違反規定即處最高罰鍰15萬元,乙類第1次違反罰10萬元、第2次則罰15萬元,至於丙類第1次罰6萬元,第2次以上,按次累加3萬元,最高累加至15萬元。
另外,加強承攬管理責任,原事業單位如因未善盡危害告知或承攬管理責任,致承攬人勞工發生死亡等重大災害,第1次違反即處最高罰鍰15萬元。
許莉瑩提醒,修正要點即日生效,凡於7月27日起,實施檢查之違反法令案件,一律依修正後之裁罰原則處理。
【2022/07/27 外勞通訊社】
申請工資墊償 勞動局協助歇業事實認定
勞動局表示,公司如已結束營業並且積欠勞工工資未滿六個月、資遣費及退休金合計六個月以內部份,勞工可經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工資墊償。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工資墊償條件有二種,第一為須經商業處解散公司登記或經歇業事實認定,所以當事業單位有結束營業狀況且仍未申請解散公司登記時,須經調解過後申請歇業事實認定;第二則必須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即確認雇主實際積欠勞工薪資的金額。
勞動局指出,依據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公司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未辦理歇業登記,且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情事,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調解後,地方主管機關得應勞工之請求核發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108年至110年間,地方勞動局收到民眾申請歇業認定案件數量分別為139件、147件及124件,而今年6月底已達68件。
勞動局長陳信瑜呼籲,如勞工遇有雇主惡意倒閉未辦理歇業而積欠勞工工資,可先向工作地的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調解再向公司登記地的主管機關申請歇業事實認定,如經認定屬實,將有利勞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工資墊償。如有任何積欠工資墊償方面問題,可電洽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分機2921。
【2022/07/25 外勞通訊社】
雇主僱用暑期工讀生時的「五要規範」,包含「要達基本工資」、「要打卡(出勤紀錄)、薪資明細和工資清冊」、「要勞、健、就、災保」、「要勞退」、「要全額工資(不得任意扣減工資)」。勞工局進一步說明,今年元月起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萬5,250元,時薪則調整為168元,雇主給付暑期工讀生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發薪時應提供工資計算明細給員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今年5月施行,雇主除應於勞工到職當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外,也包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勞工局強調,即使未滿5人事業單位,雇主仍須為勞工投保健保、就保及職災保險,不因受僱人數多寡而有差別。
此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應提繳勞工薪資6%金額作為勞工退休金,不得要求工讀生自行負擔,也不可從薪資扣除,亦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工資須全額直接給付。
勞工局長張大春補充,性工法規定,雇主應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包含禁止性別歧視、防治職場性騷擾及提供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若工讀生的工作時間屬於部分工時而非全時,則應遵循勞動部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原則上勞動條件應與一般勞工相同,僅部分假別如特別休假、婚、喪、事、病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等,得按平均每週工作時數比例計給。
勞工局表示,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有關訂立勞動契約,雇主可參考勞動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勞工局強調,如雇主因勞基法第11條的事由欲資遣暑期工讀生,不論屬部分工時或全時勞工,雇主均應依法給付資遣費,不得影響工讀生法定權益。
【2022/07/18 外勞通訊社】
召開勞資會議 不限於勞基法規範事由
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政府勞動局提醒,並非只有勞基法規定須經勞資會議同意的時候,才需召開勞資會議,相關勞動條件、福利、制度等公司內部大小事,都鼓勵勞資雙方透過勞資會議協商討論,可提前防範各類勞工問題發生,成為有效的勞資雙方溝通平台。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延長工時」、「放寬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2週、4週及8週變形工時」、「指定行業輪班制休息時間調整」、「指定行業例假日調整」等,均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可實施。勞動局表示,除了這些議題之外,勞工可能更關心公司內部的福利、考核獎勵、環境設備等等,因此企業應積極舉辦勞資會議,就資方管理單位而言,勞資會議是宣導公司
生產及管理政策的最好時機,而勞方代表則應適時主動去蒐集反映員工意見,讓全體員工更能提高工作效率。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勞資會議的目的是為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所制定的一種勞資諮商制度,藉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舉行定期會議,利用提出報告與提案討論的方式,獲致多數代表的同意後,做成決議。
勞動局長陳信瑜同時提醒,勞資會議所做成的決議共識,勞資雙方均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確實履行,同時要善盡告知勞資雙方代表決議履行情形,才能真正發揮勞資會議功能,創造勞資雙贏的效果。
【2022/07/15 外勞通訊社】
去年勞條專案查獲違法千件 違反延長工資工時最多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布「110年度勞動檢查年報」,110 年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年仍實施勞動條件監督檢查5.7萬場次,其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5千餘場次、查獲違法件數有1,099件次,其中違法前三名分別是違反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違反勞基法32條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超出規定以及違反第36條例假日。
職安署說明,110 年度已完成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總計實施檢查5,027場次,其中包括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補助業者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勞動條件專案、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人力供應暨複合支援服務業勞動條件專案、社會工作服務業勞動條件專案、運用特殊加班與假日出勤業者勞動條件專案、多次違反勞動法令業者勞動條件專案、漁業勞動條件專案、保全服務業勞動條件專案等等。
職安署表示,事業單位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違反法令項數計1,498項,其中以違反勞動基準法者1,492項,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者2項,違反勞動檢查法者4項(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員執行業務時所必要的行為),至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則沒有違法,最後檢查結果違反件數計1,099件次,罰鍰處分1,007件次,處分率21.86﹪。
根據統計,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以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最多有451件,其次是違反32條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超出規定有217件、違反第36條例假日有183件、違反第83條未舉辦勞資會議有126件、違反第39條假日工資有112件以及違反30條第6項出勤情形未記載至分鐘有101件,違反件數前6名、件次皆破百件。
【2022/07/13 外勞通訊社】
司法院:勞工任國民法官 雇主應給公假
國民法官制度112年元月就要上路,年滿23歲、在法院轄區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國民都可能獲選為國民法官,參與重大刑案審判,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強調,國民法官來自各行各業,包含廣大勞工朋友,為讓勞工能安心擔任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給公假,也不能給予職務上不利處分。
勞動部長許銘春指出,勞工在參與審判過程中,需要勞心勞力,雖然員工須要暫時請假,但希望勞資雙方能夠正向看待,懇請企業雇主們共同來支持。許銘春進一步說明,勞工擔任國民法官,就可能要請假,如何給薪、給假就會影響到勞資雙方,但如國防部教召、點召,雇主必須要給予公假,這大家都很熟悉;內政部的災害防救法、衛福部的傳染病防治法,同樣有給予公假的規定,勞工若要當國民法官大任,政府當然要挺勞工,讓勞工安心。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許舒博則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國民法官制度,可以讓人民的經驗進到法院,拉近民眾與司法之間的距離,非常具有意義,全國商業總會將全力支持,向相關企業宣導,營造員工便於參與審判的環境。
國民法官法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一旦接獲法院的通知,必須遵期到庭,原則上無法單純以工作理由拒絕。
據了解,國民法官會先海選一批在法院轄區居住滿4個月以上、年滿23歲民眾參加抽籤,勞工當天可請公假攜帶通知書去法院抽籤,將會抽出6位正選、4位備選國民法官,另會在開庭前30天通知這10位國民法官開庭日期,等開庭之後會密集開庭審理,一般約需7-14天,這10位國民法官都需在場,勞工這7-14天可請公假。勞動部說,雇主若不給假、給薪,將依違反勞基法處2萬元至
【2022/07/12
外勞通訊社】
疫情持續 勞保局再度實施勞就保緩繳措施
勞保局說明,今年因為疫情持續,111年度緩繳協助措施適用對象為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及受影響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或經向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的投保(提繳)單位。
勞保局提醒,申請緩繳如經核准,自寬限(限繳)期滿日起算,得延後半年繳納,而緩繳期間免徵滯納金至於辦理緩繳前已繳納的勞、勞職、就保保險費及雇主提繳的勞工退休金,則不得改申請緩繳。
勞保局指出,申請緩繳的投保(提繳)單位可於申請期間(自111年7月11日至112年1月3日)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請,或填具申請書,以郵寄或傳真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請填具申請書經由所屬職業工會提出申請。相關資訊及申請書,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勞保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協助專區」(https://bli.gov.tw)
參閱,如有問題,可洽詢該局02-23961266分機2222或3666。
【2022/07/08 外勞通訊社】
舊車換新退稅 三個條件
財政部賦稅署6日提醒,民眾要申請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要留意三大規定,包括舊車報廢與新車領照應在六個月內、名下登記期間、親屬關係等,以免退稅權益受到影響。
賦稅署副署長李雅晶表示,《貨物稅條例》提供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優惠,每輛汽車最高減徵5萬元,機車最多4,000元,不過提醒民眾要留意相關規定。
首先,報廢舊車與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的期間,應在六個月內。賦稅署表示,曾有車主先報廢舊車再買新車,結果因為交車時程延宕,超過法定六個月期限,無法適用減徵優惠,財政部建議留意交車時程,或先換新、後汰舊。
其次,財政部提醒要確認在名下登記期間是否符合規定,為避免民眾低價購入中古車,隨即報廢,藉此適用汰舊換新,稅法規定中古汽車需同一車主名下登記滿一年,且去年1月8日後,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可合併計算,民眾記得留意規定。
【2022/07/06 經濟日報】
工讀生同受勞基法保障 籲雇主留意勿觸法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屬該法所保障之勞工,不因其約定正常工作時間之長短而有別,有關工資、工時、休假、例假、休息日及請假等勞動條件相關規定,工讀生均與一般勞工無異。
勞動部有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供事業單位遵循及參考,雇主可於勞動部網站隨時下載使用( https://www.mol.gov.tw
,路徑:業務專區/勞動條件、就業平等/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
近年打工換宿很流行,許多人為體驗生活,會在暑假期間打工換宿,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打工換宿、薪資可以實物折算,但是因為沒有標準容易產生爭議,工資與工時會有模糊空間,應把工資、工時說清楚,做好是有書面契約,但仍不建議打工換宿這種無法講清楚勞資雙方權益的工作型態。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提醒,雇主僱用暑期工讀生也要遵守《勞動基準法》工資規定,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雇主就要給付加班費,若是工時未超過8小時但已超過與工讀生約定的工作時間,則仍要給付工資。至於工讀生如有請婚、喪、事、病假的需求,雇主亦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給假。
如果是部分工時勞工,其請假時數可依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計給。以一年未住院病假30天為例,假設部分工時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間為18小時,該部分工時勞工一年內未住院病假可有108小時【(18小時÷40小時)×30天×8小時=108小時】。
【2022/07/05 外勞通訊社】
派遣勞工轉掛 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
勞工局表示,實務上有發現事業單位自行面試招募及決定派遣人選後,再要求派遣單位僱用,或於要派契約屆滿時,要求新派遣單位承接僱用原有派遣勞工等情形,這都是屬違反禁止面試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行為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律明文規定事業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的禁止行為,是為了杜絕過去常見事業單位與派遣單位約定所謂人員轉掛服務,避免偽裝派遣情形而影響派遣勞工權益。此外,勞基法中關於勞動派遣的規定,包含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使用派遣勞工的事業單位不得於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的行為。
事業單位如有上述行為,派遣勞工可以要求直接與事業單位訂立勞動契約,事業單位不可以拒絕,派遣單位也不得對派遣勞工有不利處分,且要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給派遣勞工。
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應遵守法令,共同維護派遣勞工相關權益,如有人力派遣的需求,應當慎選合法的派遣單位,於派遣單位所僱用的勞工選用,不可有將派遣勞工轉掛的行為,如有違反禁止規定,依法可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另派遣單位及事業單位也不可以因派遣勞工向事業單位提出成為正職員工的要求,而給予任何不利處分,除該處分無效外,依法最高可裁處45萬元罰鍰。
過去派遣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僅有派遣事業單位負起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實務上曾發生要派單位及派遣單位都以不是真實雇主為由,拒絕相關雇主責任,也曾發生勞工在勞動權益受損時,往往不知道自己的雇主是誰而求救無門。
勞工局長補充,現行法令已增訂使用派遣勞工的事業單位也要負起職業災害勞工的連帶責任,以有效改善過往派遣勞工職災保障不足的部分,並督促事業單位要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使派遺勞工對職災補償和賠償有雙重的保障。
【2022/07/04 外勞通訊社】
回臺投資案與離岸風電 核釋聘本勞人數
勞動部說明,針對「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與「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經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後,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雇主應於認定函所定完成投資期限後一年內,一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引進之外國人人數,不得逾初次招募許可人數之二分之一。但所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已達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國內勞工人數,於雇主未新設勞工保險證號時,應以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辦理國內求才之日當月起,至其申請之日前新增聘僱國內勞工人數計算之。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不計入的情況有7種,包括一、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或月提繳工資低於基本工資者。二、未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三、學校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建教合作者。四、部分工時人員或參加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五、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國內勞工於其他雇主以部分工時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六、由雇主其他勞工保險證號移轉者,或退保後再加保者。七、雇主聘僱國內勞工有異常參加勞工保險之情事,經查明非屬雇主新增聘僱國內勞工者,或聘僱國內勞工之工作地點非屬新增投資案經核准聘僱外國人之工作地點者。
【2022/07/04 外勞通訊社】
勞工離職 雇主不得扣押工資
不少勞工朋友在面對工作轉換時,多少都會遇到一些薪資給付問題,而在眾多案例中,就發現到有部分雇主利用勞工並未交接工作事項為由,而扣押勞工工資,雇主的這項舉動實則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勞動部所接收到眾多勞工申訴案件中,雇主利用勞工離職未交接完成而扣押工資的案例算是相當普遍,其中最常使用的理由就是「勞工未完成交接手續」、「沒做滿一個月不給薪」等理由扣發勞工工資,或拖延未當下結清、遲遲未給付工資,甚至有部分雇主會提出,「要勞工回公司領現」才肯結清剩餘薪資。
但以上這些做法都已經違法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因勞工確實是有付出勞務,不論他是何種原因,自請離職、資遣、被公司開除等因素必須離開原本職位,都不影響勞工有付出勞務的事實,因此雇主必須依法給予工資。
按照勞基法規定辦理離職當天雇主就必須清算工資發給勞工,但在實務上大多數的公司會因為會計結算作業的關係,無法當下就立刻結清,因此,雇主可以在下個月約定的發薪日以前發給;若雇主未給薪資,或未給足額,都可將依法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且必須要限期改善,若一直未改善可連續開罰。
不過,也有發生過勞工惡意不交接,導致雇主權益受損的狀況,但還是要再次強調,勞工有出勤付出勞務,雇主就應該要給付工資,雇主若是認為因為勞工沒有交接所導致公司利益損害,可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屆時就會進入民事訴訟。
但若是遇到公司是出現歇業倒閉、破產以至於無法發放工資的狀況,勞動部也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可先代墊積欠的工資,這筆基金是雇主每月按照公司員工投保金額的萬分之2.5所累積下來的基金,目前累積金額約為100多億元。但雖然有墊償基金可以代償,但也不代表公司就可以逃過一劫,勞動部代替公司墊償積欠的工資後,會向欠薪的公司追償,債權就是轉移到勞動部勞保局。
另外,也要記住,勞工若真的被雇主拖欠薪資,遲遲沒拿到最後一個月的工資,勞工有五年的請求權,只要在五年內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都將會由勞工局介入進行調查,勞工也不必擔心公司會因時間久了就不認帳,因按照勞基法第30條的第5條及第6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且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2022/07/03 經濟日報】
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8/1生效
勞動部111年6月27日公告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四點,並指定自111年8月1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針對「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是否需訂定一致性累進裁罰標準,在今年3月邀集各地方政府開會討論,針對共通性原則第四點加重處分對象,後續將研議增訂累計違法區間不低於3年之規定。至於是否涵蓋信用合作社、醫療財團法人等對象,將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後一併考量是否酌修。
黃維琛表示,依會議結論,並向相關主管單位釐清後,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四點,除原規定上市、櫃公司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億元事業單位,新增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超過新台幣1億元之事業單位,如外商企業,297家適用,並將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納入,約有23家。
黃維琛指出,上述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第32條(延長工作時間)、第34條(輪班間隔)、第36條(例假7休1)或第39條(假日工資)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可審酌其資力及3年內再次違反同條規定之次數,處新臺幣5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可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022/06/30 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