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公告「7休1」函釋 10/1生效
勞動部9月10日 公告《勞動基準法》第36條函釋與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針對「7休1」的例假需符合公眾生活便利、重要年節特殊需求、境外工作或其他短期任務等條件才可挪移,勞工同意最多可連上12天班,新函釋指定10月1日 生效,另明定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雇主需與其出勤紀錄一併保存5年。
《勞基法》第36條函釋,雇主於三項原則下,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後,可在兩周內適當調整原定例假,其間隔最多12天。三項原則分別是: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勞動部說明,年節一般係指民俗節日及國定假日,前者如元宵、中元節等,後者則是勞基法的國定假日,屠宰業及運輸業因為服務民眾所需,因此給予必要彈性。其次是工作地點特殊,在海上或高山、離島等;最後則是公司指派出國短期出差、導遊帶團出國、媒體記者出國採訪、電廠執行歲修等人員,無法執行「7休1」的工作樣態。
勞動部強調,雇主必須考量勞工之健康及安全,如果勞工覺得生理、心理之狀態無法負荷者,隨時可以終止例假的調整,並回復到做 6 休 1 的原則。
勞動部
《勞基法》第36條函釋,雇主於三項原則下,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後,可在兩周內適當調整原定例假,其間隔最多12天。三項原則分別是: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勞動部說明,年節一般係指民俗節日及國定假日,前者如元宵、中元節等,後者則是勞基法的國定假日,屠宰業及運輸業因為服務民眾所需,因此給予必要彈性。其次是工作地點特殊,在海上或高山、離島等;最後則是公司指派出國短期出差、導遊帶團出國、媒體記者出國採訪、電廠執行歲修等人員,無法執行「7休1」的工作樣態。
勞動部強調,雇主必須考量勞工之健康及安全,如果勞工覺得生理、心理之狀態無法負荷者,隨時可以終止例假的調整,並回復到做 6 休 1 的原則。
勞工教師節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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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因勞基法一例一休修法不及,對於即將來臨的9月28日 孔子誕辰紀念日,勞工可放假且工資照給。
勞動部也表示,雇主如因業務需勞工於該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工資並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或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得以補休取代,惟雇主不能直接命令員工僅得補休。
勞動部「勞基法」有關一例一休修法,已送立院審查,一旦修正通過,將以國定假日全國一致作為配套,即將刪除勞工七天國定假日。不過勞基法修法進度龜速,即便該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排入本會期優先法案,但雜音仍大,且須先經過委員會審理後,外界預料仍須相當時日才有望過關。現已確定教師節前不可能完成立法。
若勞基法遲遲未修法完成,勞工接下來還可以休台灣光復節 (10月25日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10月31日 )、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 )、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 )等國定假日。
勞動部表示,因勞基法一例一休修法不及,對於即將來臨的
勞動部也表示,雇主如因業務需勞工於該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工資並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或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得以補休取代,惟雇主不能直接命令員工僅得補休。
勞動部「勞基法」有關一例一休修法,已送立院審查,一旦修正通過,將以國定假日全國一致作為配套,即將刪除勞工七天國定假日。不過勞基法修法進度龜速,即便該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排入本會期優先法案,但雜音仍大,且須先經過委員會審理後,外界預料仍須相當時日才有望過關。現已確定教師節前不可能完成立法。
若勞基法遲遲未修法完成,勞工接下來還可以休台灣光復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