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

勞工福利訊息參考

立院初審通過 調動勞工五原則入法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1月16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將雇主調動勞工五大原則、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明訂入法;其中明確規定勞工擔任的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才需在契約內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同時明訂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2年,並雇主一定要給予勞工合理補償,否則約定無效。

11月16初審通過立委提案增列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範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有合理範疇,同時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禁止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其明文規定「合理補償」不可是勞工在職期間所給予的紅利、獎金等。

另外,初審通過增列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明訂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之原則,包括一、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退預估足額提撥 可全列年度費用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預估足額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可以全數在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在今年初的增訂內容,雇主應該在每年年度終了之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餘額,如果該餘額不足以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達到退休條件的退休金數額,雇主應該在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此外,該筆預估足額提撥的退休金,必須實際存於勞動部指定的金融機構,其提撥的金額才可全數在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根據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在不超過已付薪資總額15%的限度內,可以費用列支。但財政部已於11月發布核釋,由於預估足額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是一次提領足額,和原先的提領方式不同,可以不受上述所得稅法的限制,該筆提撥的金額可以全數在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員工健康檢查費 屬補助應列薪資

國稅局表示: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惟營利事業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依規定辦理扣(免)繳申報。